说明2个问题:
1部队长官没有灵活掌握适用国际法,执行条令过于教条
2指挥机关缺乏相关危机处理经验,“怕出事”拴住了太多有才人的手脚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article102
第一一O条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 在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军舰可查核该船悬挂其旗帜的权利。为此目的,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到该嫌疑船舶。如果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嫌疑,军舰可进一步在该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
3. 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4. 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
5.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